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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30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浏览次数: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20-08-17 16:08:00
  • 来源: 职业能力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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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加强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规范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促进职业培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决定开展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9年底前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检查内容

  (一)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重点检查学校培训场地、办学类型等是否与办学许可证内容一致,以及场地条件、师资配备、实训设施等是否满足职业培训学校设置的基本条件。

  (二)学校培训管理情况。检查培训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实训管理、生产安全、应急处理等方面工作情况。

  (三)学校办学情况。对学校教学质量进行评估,检查学校培训规模是否符合要求,实训设施、师资、教材等是否与培训规模相匹配,是否建立健全学生培训档案,是否超范围培训等情况。

  (四)学校招生宣传。检查学校招生简章、广告宣传管理等招生宣传工作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强拉生源、超办学范围招生等违规情况。

  (五)学校安全管理。重点在校园安保、实训设备安全管理、校园消防安全、校舍建筑安全、卫生安全、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方面,检查学校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处理和安全防控等工作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9月中旬前)。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照检查要求逐项开展自查,于9月中旬前将自查报告上报负责审批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检查阶段(9月-12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所辖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检查。

  (三)总结阶段。各级人社部门和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规章制度,切实堵塞漏洞、防患未然,并及时上报总结报告。

  四、有关要求

  (一)严密组织。各地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对所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加强整改治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人社部门要及时出具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吊销其办学许可,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认真总结报告。各市(州)人社部门要认真总结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情况报告,与《XX市(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在12月15日前一并报省人社厅职建处。各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自2021年起,每年3月底前向省人社厅上报上一年度培训情况总结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连续两年未开展培训的不予以办理新年度的延续,未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和审计报告的视为该年度未开展培训。

  联系人:李琳,王海龙

  联系电话:0431-88690627,88690731

  附件:XX市(州)民办培训学校情况统计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8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hrss.jl.gov.cn/jnpx/zynljs/202008/t20200817_7414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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