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心理学会
心理咨询师水平评价规范
为加强心理咨询师队伍规范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促进我国社会心理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心理咨询人员的水平评价。
第一章 职业定义与水平等级
第一条 心理咨询师是运用科学心理学理论、方法与技术,遵循心理咨询专业伦理,帮助服务对象缓解心理困扰、改善心理状态、促进其成长与发展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
心理咨询师可从事个体心理咨询、团体心理辅导与咨询,工作范围涵盖心理咨询、心理测量与评估、心理危机干预、生涯辅导与咨询、心理训练、心理健康管理及心理健康教育等领域。
第二条 心理咨询师分四个水平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心理咨询师四级、心理咨询师三级、心理咨询师二级、心理咨询师一级。心理咨询师通过水平评价确定水平等级。
第二章 心理咨询师能力要求
第三条 心理咨询师四级能在高等级心理咨询师指导下,开展心理咨询辅助工作与心理健康教育。
第四条 心理咨询师三级能在一级或二级心理咨询师指导下开展个体咨询工作。
第五条 心理咨询师二级能熟练运用心理咨询理论和技术,独立从事心理咨询工作。
第六条 心理咨询师一级能处理疑难个案,开展专业督导。
第七条 心理咨询师各等级能力要求依次递进,高等级涵盖低等级。
第三章 评价方式
第八条 心理咨询师四级、三级水平评价通过心理咨询师水平评价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实施;心理咨询师二级、一级水平评价采取考试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第九条 心理咨询师四级、三级、二级考试设心理学综合与咨询实务两个科目,均按百分制计分,60分以上为合格,单科成绩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心理咨询师一级考试设咨询实务单一科目,按百分制计分,60分以上为合格,成绩有效期为4年。
第十一条 心理咨询师二级以上全部考试科目合格且在成绩有效期内,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第十二条 考试采用线下机考或纸笔考试。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采取专家面试或专家面试与AI辅助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心理咨询师二级专家评审由经授权地区或系统内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心理咨询师一级专家评审由中国心理学会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未因故意犯罪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未因违反心理咨询伦理受到专业学会或相关机构的严重伦理处分,且符合本规范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申报相应等级的心理咨询师水平评价。
第十五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可以申报心理咨询师四级水平评价: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为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年级学生;或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国家职业资格。
(二)修完心理咨询师基础理论课程和四级实务课程。具备心理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为心理学专业本专科毕业年级学生,以往已修合格的基础理论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三)心理咨询师四级水平评价考试合格。
第十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修完心理咨询师基础理论课程和三级实务课程(以往已修合格的基础理论课程可以申请免修),且考试合格者,可以申报心理咨询师三级水平评价:
(一)取得心理咨询师四级水平等级证书。
(二)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医学等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四)参加原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统考(以下简称统考),取得心理咨询师三级国家职业资格。
(五)具有社会工作师国家职业资格。
(六)具有人力资源师二级国家职业资格。
(七)参加经认定的国内高校心理学院系或心理学专业机构举办的、有系统教学大纲与评价规范、有完整培训过程及考试记录的心理咨询培训项目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可以申报心理咨询师二级水平评价:
(一)取得心理咨询师三级水平等级证书满2年;或参加统考取得心理咨询师二级国家职业资格;或取得心理学、精神医学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临床心理学、咨询心理学、精神医学等专业方向硕士以上学位。
(二)近2年内累计完成240小时以上个体咨询,累计接受30小时以上专业督导(其中个体督导不少于20小时)。
(三)近2年内累计参加80学时以上心理学继续教育(其中伦理学习不少于8学时)。
(四)修完心理咨询师基础理论课程和二级实务课程。以往已修合格的基础理论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五)心理咨询师二级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专家评审合格。
第十八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可以申报心理咨询师一级水平评价:
(一)取得心理咨询师二级水平等级证书满4年;或参加统考取得心理咨询师二级国家职业资格且取得心理咨询师二级水平等级证书满3年。
(二)近2年内累计完成360小时以上个体咨询,累计接受40小时以上专业督导(其中个体督导不少于30小时)。
(三)近2年内累计参加80学时以上心理学继续教育(其中伦理学习不少于8学时)。
(四)近5年内在国内外正式刊物发表、或在全国性心理学学术会议上宣读/做专题分享的心理咨询相关案例报告、研究论文、专业学术报告、工作坊等,累计不少于2篇(场)。
(五)修完心理咨询师一级课程。
(六)心理咨询师一级水平评价考试合格,专家评审合格。
第十九条 心理学继续教育(含伦理学习)、督导及个体咨询的小时数须经认定。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心理学院系、心理咨询中心,符合条件的心理学专业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社会培训机构,可组织心理咨询师培训。心理咨询督导教师可出具督导证明。心理咨询师培训机构及授课教师的资质须经备案或认定。
第五章 必修课程
第二十一条 心理咨询师基础理论课程包括:心理学导论、社会心理学、人格心理学、发展心理学、异常心理学、咨询心理学。
第二十二条 心理咨询师四级实务课程包括:初次接待与会谈技巧、情绪调节与压力管理、心理危机识别与辅助处置、心理咨询专业伦理与相关法律规范、家庭教育与心理健康科普、心理咨询实务观摩。
第二十三条 心理咨询师三级实务课程包括:心理测量与评估、心理咨询通用技术、认知行为咨询方法、人本主义咨询方法、团体心理辅导、心理咨询伦理实务、心理危机干预(Ⅰ)、心理咨询实务练习。
第二十四条 心理咨询师二级实务课程包括:心理动力学理论与方法、后现代心理咨询方法、本土心理咨询方法、心理创伤治疗理论与方法、团体心理咨询、家庭系统咨询治疗、心理危机干预(Ⅱ)、心理咨询伦理决策、精神科见习。
第二十五条 心理咨询师一级课程包括:神经心理学、咨询与临床心理学进展、中国文化与心理咨询、特殊群体心理咨询、跨文化心理咨询、督导理论与方法、疑难个案处理。
第六章 证书核发
第二十六条 水平评价合格者,由中国心理学会核发相应级别的心理咨询师水平等级证书。
第二十七条 心理咨询师水平等级证书统一编号,统一查询。
第二十八条 取得心理咨询师水平等级证书者,可向全国性心理学专业组织申请登记注册,获得职业支持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水平等级证书供用人机构及心理咨询服务对象参考。
第七章 组织与监督
第三十条 心理咨询师水平评价工作由中国心理学会主办,中国心理学会心理咨询师工作委员会承办;工作委员会设立水平评价工作指导组,以及水平评价项目管理部、学术与技术支持小组、监督小组等功能单元。
第三十一条 指导组由学会、工作委员会领导和专家组成,依据中国心理学会相关规定审定水平评价工作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各职能单元工作,并实施专业指导。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负责拟定水平评价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水平评价并向中国心理学会申请核发心理咨询师水平等级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术与技术支持小组由心理学等相关领域高级职称专家组成,负责学术咨询、技术支持与专业审定。
第三十四条 监督小组由心理学组织、机构及心理咨询师代表组成,对水平评价全过程进行检查与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心理咨询师水平评价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主动接受政府部门指导,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外籍人员申报心理咨询师水平评价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国心理学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心理学会
2026年2月12日
转自中国心理学会心理咨询师水平评价工作网
内容转自意心教育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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